热播剧《闪耀的她》讲述了三位风格迥异的独立女性的成长史,她们在各自人生的30岁遇到对于爱情、婚姻与家庭的不同抉择。剧中,正义单纯的陈萱萱与道貌岸然的林浩之间的“所谓爱情”在值得大家细细品味的同时,其中涉及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细节也同样值得我们思考。
问题1:婚后林浩多次未经陈萱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接济其表姨的行为,以及陈萱萱未经林浩明确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一百余万元用于投资开设咖啡馆的行为应当怎么认定?
上述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除特别约定外,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此种共有基于法定夫妻关系而产生,且非一人享有一半财产所有权的共有,而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剧中,无论是林浩私自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接济其表姨,还是陈萱萱擅自将百万余元共同财产用于投资开设咖啡馆,均明显超出了夫妻之间日常生活之需要,而民法典赋予了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未经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的重大财产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剧中二人的上述行为均得到了对方事后的追认,因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权利的瑕疵。
剧中无数次被林浩嘲笑“一事无成”的陈萱萱,其投资开设的咖啡馆月均收益已经超出了林浩的收入,那么,就这部分收益,性质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意味着,林浩可以就该部分收益主张共同共有。延伸讨论,假如咖啡馆经营良好,陈萱萱意图追加投入,向其闺蜜借款100万元用于咖啡馆经营,就这一债务,性质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系基于陈萱萱与林浩共同的意思表示,如在借款合同上存在夫妻双方的签名、丈夫林浩后续表示追认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陈萱萱仅以个人名义借款,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其闺蜜即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问题2:婚前由陈萱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陈萱萱个人的名下,林浩是否有权在离婚时主张上述房屋价值的一半归其所有?
林浩无权主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剧中,陈萱萱与林浩所住的房屋是由陈萱萱的父母在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购买,且登记在陈萱萱一人名下。在二老不存在明确的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前提下,这一部分首付款出资应当认定为陈萱萱父母对其女儿个人的赠与,属于陈萱萱的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登记一方陈萱萱所有,林浩只得就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请求陈萱萱对其进行补偿。
问题3:协议离婚期间,林浩的表姨和表妹想要将夫妻二人房中值钱的音响、电脑等搬走,陈萱萱一气之下将房中物品及房屋主体砸坏,林浩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林浩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林浩与陈萱萱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而言,林浩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比如说,剧中林浩表姨想要带走的音响以及表妹意图拿走的电脑,虽然系陈萱萱出资购买,但以上两笔出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音响及电脑用于家庭使用的前提下,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陈萱萱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浩可以依法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陈萱萱可以少分或不分。
问题4:林浩婚内出轨女下属王芸芸,陈萱萱能否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原则上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剧中,林浩多次趁陈萱萱外出旅游期间,与王芸芸在酒店、家中发生性关系,违背夫妻关系中伴侣应互相忠实于对方的义务。然而,陈萱萱能否基于上述事实主张林浩与王芸芸构成民法典中的“与他人同居”?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民法典中的“与他人同居”指的是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林浩与王芸芸寻隙“偷腥”的行为,并不构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而无法认定为“与他人同居”。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婚内出轨是人民法院判断过错方是否构成“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依据之一,如果人民法院在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后认定林浩具有重大过错,那么陈萱萱有权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不仅如此,在离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林浩存在出轨王芸芸之事实,对离婚存在过错,故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陈萱萱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一些财产,或者给予其优先选择的权利。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一纸婚约,因法律的背书而神圣且美好。法律不仅赋予夫妻之间以权利,更加以双方相互忠实之义务。正因《民法典》的存在,才让“闪耀的她”和“闪耀的他”蜕变成“闪耀的我们”。